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693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號「紙製品
收藏盒之構造改良」新型專利(專利證書號數:新型專利第二二
六四一九號)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
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係主張被告侵害其如主
文所示新型專利權,然該專利業經訴外人 謝水源 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專利權,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受理審查在案,有被告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可參,
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分別以95年10月20日(95)智專三(
一)02008字第09520867560號函及95年12月7日(95)智
專三(一)02008字第09521049480號函函覆在卷。
三、本件系爭之新型專利權舉發案既尚未確定,又本件民事訴訟
係以該新型專利權是否成立為前提,經審酌舉發案提出之正
當性,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