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世直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本院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42
0號第一審判決委由訴訟代理人江雅鳳提起上訴,然未據提出委任狀,上訴不合法,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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