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43號聲請人 朱恒伸
朱仲任 朱威 陳羿帆 李俊宏 王琬霖
施依汝 簡莛羽 相對人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魏孝素 」之記載,應更正為「魏孝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