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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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15號聲請人 楊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