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93號聲請人 卓明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