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相對人禾仲包裝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禾仲包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現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又按同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如本院認相對人公司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本院得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而如聲請人不預納,縱已補正前述第一項所示之聲請程序費用,亦得駁回聲請。是本件聲請人應具狀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並陳報倘本院認相對人名下並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