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216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連續三個月,按月加計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