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62號聲請人即被告 翁健發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健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捌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翁健發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1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斟酌被告罪嫌重大,惟本案業經審結,如命具保亦足確保追訴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其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