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麗花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一│傳真機│貳臺││二│簽注單│肆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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