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廣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真多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1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萬9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