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玉燕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玉燕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據肆張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列「賴玉燕與上游組頭共同..」,應更正為「賴玉燕與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已成年組頭共同..」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