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天信選任辯護人蔡文斌律師
曾獻賜 律師 高華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104年度簡字第2981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25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天信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
一、陳天信與 鄭如雅 前係夫妻(雙方業於民國103年9月10日離婚),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陳天信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辦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附卡,將之交予鄭如雅,作為渠購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之用。迨102年12月間,陳天信因與鄭如雅關係破裂,遂憤而將鄭如雅使用之前揭附卡停用。鄭如雅發覺上情後與陳天信發生爭執,並詢問陳天信日後是否由其自行購買日常生活用品,陳天信表示仍由鄭如雅代為購買,遂交付前揭信用卡之正卡(下稱系爭正卡)予鄭如雅,並表示同意及授權鄭如雅繼續持系爭正卡購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詎陳天信明知及此,竟意圖使鄭如雅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3年12月15日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對鄭如雅提出偽造文書、詐欺告訴,誣指鄭如雅於附表所示時間(即103年2月27日至4月7日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潤發賣場臺南店(下稱大潤發臺南店),未經其授權,擅持系爭正卡刷卡購物,而有如附表所示消費款項,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簽「陳天信」之名,致大潤發賣場臺南店人員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復於104年3月12日檢察官訊問時指述鄭如雅有上揭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行為,嗣該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9月2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3642號為不起訴處分,陳天信具狀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4年10月21日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1560號駁回再議確定,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如雅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 固坦 認其曾向臺南地檢署具狀提出告訴人鄭如雅涉犯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罪之告訴,然矢口否認有何誣告之犯行,辯稱:伊從未授權鄭如雅使用系爭正卡,且伊之前既已停用鄭如雅所使用之台新銀行信用卡附卡,豈可能會再將系爭正卡交予鄭如雅使用,鄭如雅確實有竊取並盜刷系爭正卡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3年12月15日出具告訴狀,向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
出告訴,指述告訴人鄭如雅於附表所示時間(即103年2月27日至4月7日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潤發賣場臺南店(下稱大潤發臺南店),未經其授權,擅持系爭正卡刷卡購物,而有如附表所示消費款項,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簽「陳天信」之名,致大潤發賣場臺南店人員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復於104年3月12日檢察官訊問時指述告訴人鄭如雅有上揭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行為,嗣該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9月2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3642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具狀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4年10月21日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1560號駁回再議確定等節,為被告所坦認,並有被告提出之刑事告訴狀(104年度偵字第15250號卷第39至43頁)、104年3月12日檢察官訊問陳天信筆錄(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36至38頁)、上揭不起訴處分書(簡上字卷第21頁)、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簡上字卷第25頁)各1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交付告訴人系爭正卡,並授權告訴人自行購買家庭生活用品刷卡使用乙節。此據:
⑴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被告於102年12月間將系爭正卡交
給伊使用,並授權伊刷卡購買家用品,伊並未偷拿,且被告於103年2月底搬離家中後,並未要求伊將信用卡返還,又當時兩人尚未離婚,被告每日均會回家拿飯及生活用品等語(見104年度他字第1484號卷〈下稱本案他字卷〉第49頁),並於本院審理中指稱:伊一直很節儉,有時候買東西太貴了,伊得知大潤發下期有特價,還會去退刷(即附表編號14所示刷卡消費簽單所載消費款項「-88元」)等語(見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9號卷第62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之子陳○里(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另案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之偵查中結證稱:告訴人使用之附卡遭被告停掉後,告訴人回家與被告發生爭吵,並詢問被告日後是否由被告自行購買小孩之生活用品,被告表示仍由告訴人購買,並交付系爭正卡予告訴人使用,而告訴人持系爭正卡所購得之物品,均係家人、被告一同食用、一同使用之物等語(見臺南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下稱另案他字卷〉第86頁),及於本案偵查中具結證稱:
當時伊在1樓,父母在2樓吵架,因為告訴人去大潤發買東西發現附卡被停,問被告以後生活用品是否要由被告自己購買,後來告訴人下樓告訴 伊和 妹妹,手上拿著系爭正卡,訴說剛才吵架的過程,還說後來被告把系爭正卡交給告訴人;又告訴人拿到系爭正卡時,被告尚未搬離家中,且被告當時未曾提及系爭正卡被偷或被盜用,另被告搬出去後,還有要求告訴人幫忙買生活用品,並回來拿取等語(見本案他字卷第50頁),互為相符。
⑵又參諸本件被告於另案對告訴人提出偽造如附表所示刷卡
消費簽單上「陳天信」簽名之刷卡款項,其消費品項如附表所示均係大潤發臺南店販售之生鮮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未見消費品項中出現其他奢侈品,消費金額約莫不過新臺幣(下同)數百元而已,僅有1筆1千餘元,甚至於104年4月3日亦有退刷紀錄(即附表編號14所示刷卡消費款項「-88元」)等情,復有系爭正卡帳單及簽帳單調閱明細表、如附表所示大潤發臺南店消費購物清單在卷可佐(見本案他字卷第39頁至第41頁;另案他字卷第65頁至第79頁);輔以被告曾於另案自陳:離婚前其與告訴人都住在同一住處,只是分房睡;而雙方在離婚前,告訴人會去大潤發臺南店買東西回去供家人使用等語(見另案他字卷第37頁正面);及民法第1003條所為「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權」之規定,即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則被告既已供承其與告訴人離婚(雙方於103年9月10日離婚)之前,告訴人會前往大潤發台南店購買家人生活必需品,而被告於附表所示103年2月至同年4月間,與告訴人尚未離婚,夫妻雙方及子女仍同居一處而共同生活,且告訴人在如附表所示刷卡消費簽單上刷卡消費品項又係大潤發臺南店販售之生鮮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自屬關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必要行為,而在日常家務範圍內;是綜合被告與告訴人之子陳○里所證、告訴人在如附表所示刷卡消費簽單上刷卡消費品項內容及夫妻間之日常家務代理權等情以觀,足見被告於離婚前負責支應一家生活所需飲食花費,故而交付系爭正卡並授權告訴人,由告訴人持系爭正卡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款項,以購買日常家庭生活用品等節,應係真實。
㈢被告雖辯稱其之前就已經停用告訴人所使用之附卡,不可能
會再將系爭正卡交付告訴人使用,係告訴人偷拿系爭正卡使用云云。然查,被告對於何以停用告訴人原先持用之附卡之原因,雖陳稱:因告訴人都會亂花錢等語(見另案他字卷第37頁正面),然此與台新銀行104年3月18日函覆所稱:該附卡係因正卡人陳天信致電表示將離婚不願讓附卡使用,故於102年12月10日上午10點15分55秒來電申請停止附卡等語(見另案他字卷第47頁)不符,其所辯已有疑義;而觀諸證人陳○里之前開證述,告訴人之所以取得系爭正卡,係因原本使用之信用卡附卡遭停用,與被告發生爭執後,被告宥於現實而改變心意,遂又將系爭正卡交付告訴人使用;且觀察自102年6月至103年4月間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有標示區分出以系爭正卡或附卡消費),可知原先大多係以系爭附卡至大潤發臺南店消費購買生活用品,僅有零星幾筆使用系爭正卡在大潤發台南店消費之紀錄,直至102年12月至103年4月間,使用系爭正卡於大潤發臺南店消費之次數卻大幅上升,改變之時點與被告停用系爭附卡之時點相合,此有上開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可參(見另案他字卷第49頁至第60頁);經比對證人陳○里之前開證述及告訴人在如附表所示刷卡消費簽單上刷卡消費品項係大潤發臺南店販售之生鮮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等情,足見證人陳○里所為係被告授權告訴人去採買日常生活用品而交付系爭正卡之緣由,與客觀事證相符,已堪採信。再者,被告之前開信用卡正卡、附卡帳單每月均固定由被告帳戶自動扣款,103年2月帳單於103年3月3日寄出乙情,亦據上開台新銀行函文函覆明確(見另案他字卷第61頁),則觀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承:帳單都晚1個月到,其在103年2月就發現告訴人偷拿系爭正卡,有把信用卡拿回來放在身上;因為那時我們還住在同一個房間,後來我搬出去他就沒辦法再用我的信用卡了,因我的信用卡我已經拿走,之前我信用卡就放在房間、口袋裡面,告訴人隨時可以去拿等語(見本案他字卷第55頁反面、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9號卷第63頁正面),被告既於103年2月間(至遲於103年3月間)已知悉告訴人持系爭正卡消費之情事,並曾拿回來放在身上,如告訴人確實未經被告同意而竊取系爭正卡盜刷消費,被告豈會於103年2月至4月間仍放任告訴人多次刷卡消費?為何不將系爭正卡藏於較隱密之地方,並妥為保管,以防止告訴人持續使用?又附卡停用後,告訴人與被告仍同住一處,由被告負擔一家生活開支之情形下,被告見告訴人多次前往大潤發臺南店購買日常生活用品,豈會視若無睹,從不質問告訴人資金之來源?益徵被告所辯顯與常情不符,洵難可採。
㈣又被告於偵查中陳稱:當時與告訴人尚未離婚,所以未追究
,但是後來離了,告訴人又向伊要很多錢,伊心裡不平衡才對前妻提告等語(見本案他字卷第56頁正面),復參以證人即被告與告訴人之子陳○里、被告與告訴人之女與被告間傳送LINE訊息時,被告亦曾分別向證人陳○里告以「離婚是你的媽媽(即告訴人)選擇的,不要怪我,她不久就會進入監獄的,她還有偷盜、偽造文書罪,搶奪罪,罪刑都是好幾年的,我要等到她有前科再告她一條還」、「你媽媽準備去監獄服刑了」,向其女告以「她(指告訴人)很貪心盜刷我的信用卡,她這個禮拜就會被起訴,很有可能被關」、「等到她判刑確定之後被抓去關了,我也會讓她在報紙上看到她的新聞」等內容,有證人陳○里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本案他字卷第52頁、另案他字卷第4頁),被告顯係因離婚糾紛而心生怨懟,其對告訴人自有本件誣告之動機甚明。
㈤至被告固曾聲請傳喚證人即被告之子陳○里到庭,欲證明其
未授權告訴人使用系爭正卡,並稱證人先前所為之證述與事實不符云云。然證人陳○里業分別於另案及本案偵查中就告訴人是否有偷拿系爭正卡盜刷一事到庭具結證述,已如前述;且證人陳○里與被告間傳送LINE訊息時,證人陳○里曾向被告告以「你真的不要再來煩了好嗎?」、「我已經說過了,我不想跟你有任何的接觸,你已經不是我們的爸爸了,也不需要做一堆無聊的事來陷害媽媽,這樣只會增加我們的困擾而已,你以前就夠誇張了,現在還變本加厲,你想想看,這樣的你,還有什麼資格」等內容,有證人陳○里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本案他字卷第52、53頁、另案他字卷第4頁),則證人陳○里既已嚴正表達不想再與被告接觸,並請求被告勿羅織罪名構陷告訴人,益徵告訴人所指被告誣告乙事為真,自無再行傳訊證人陳○里之必要。
㈥綜上所述,被告明知其授權告訴人持系爭正卡購買日常家庭
生活用品,告訴人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情事,卻因不滿告訴人提出離婚,竟意圖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而對告訴人提出冒用其名義盜刷系爭正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告訴,堪認其有誣告之犯意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誣告之犯行甚為顯然,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當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誣告係直接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至行為人對同一人,分向不同之(機關)該管公務員提出誣告者,或於申告後,於偵查中或不同審級,再為相同之陳述,則僅為同一誣告行為之繼續,亦僅成立單純一罪,不生連續犯或數罪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1729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論罪科刑就本案為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主文卻諭知「有期徒刑肆月」,致主文與所載理由齟齬,尚有疏誤;另檢察官以被告誣告手段惡劣,致告訴人身心飽受煎熬,健康受損,罹患憂鬱症,且被告迄未支付子女扶養費,毫無悔意,認原審判決有期徒刑4月尚屬過輕,而提起上訴,查被告未積極尋求和解途徑,始終不願支付子女扶養費,欠缺盡力彌補告訴人損失之作為,並使告訴人因訟累而身心俱疲,檢察官上訴認原審量刑過輕,非無理由,且原審亦有主文及理由記載矛盾之處,原判決自屬難以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身為教會牧師,與告訴人前為夫妻關係,卻未秉持著愛與包容之信念待人,僅因離婚糾紛即捏造虛偽事實誣告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及其兒女身心受創、遭受嚴重打擊,並妨礙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徒耗司法資源,手段惡劣,誠屬不該,又被告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一再飾詞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兼衡被告自承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母親罹患肝癌需要他人照顧、經濟狀況小康、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羅郁棣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編號│時間│刷卡消費款項│刷卡消費簽│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之消費品項│││││單││├──┼─────────────┼──────┼─────┼────────────────┤│1│103年2月27日下午2時29分許│新臺幣(下同│104年度偵│FP洗選生鮮雞蛋(L)││││)575元│字第15250│FP黑糖饅頭│││││號卷第44頁│FP漢堡包4入│││││編號1簽單│ 珍珍 鱈魚香絲││││││珍珍鱈魚香絲││││││ 樂琪 家庭號雞汁洋芋片││││││義美煎餅量販盒-牛奶││││││珍珍鱈魚香絲││││││珍珍鱈魚香絲││││││立頓奶茶巧克力250m1*24包││││││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0頁)│├──┼─────────────┼──────┼─────┼────────────────┤│2│103年3月3日下午3時18分許│333元│104年度偵│花王洗精溫和柔潤型950ML│││││字第15250│FP古早米粉│││││號卷第44頁│台灣名間金鑽鳳梨│││││編號2簽單│義美鈣實在牛奶-全脂││││││FP洗選生鮮雞蛋(L)││││││FP洗選生鮮雞蛋(L)││││││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0頁)│├──┼─────────────┼──────┼─────┼────────────────┤│3│103年3月4日晚間8時18分許│257元│104年度偵│台灣玉米條│││││字第15250│華元休閒組合│││││號卷第44頁│甜吐司( 奶酥 )│││││編號3簽單│旺旺瑞花仙貝經濟包││││││奇美冷凍芋泥包子12入││││││明治Lucky草莓棒││││││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1頁)│├──┼─────────────┼──────┼─────┼────────────────┤│4│103年3月6日上午10時16分許│148元│104年度偵│台灣名間金鑽鳳梨│││││字第15250│台灣名間金鑽鳳梨│││││號卷第44頁│NAKAY捕蚊高手安全三層網電│││││編號4簽單│屏東車城黃皮洋蔥││││││屏東車城黃皮洋蔥││││││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1頁)│├──┼─────────────┼──────┼─────┼────────────────┤│5│103年3月6日上午10時17分許│1,588元│104年度偵│西陵1.8G數位長距離無線親子機│││││字第15250│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號卷第44頁│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1頁)│││││編號5簽單││├──┼─────────────┼──────┼─────┼────────────────┤│6│103年3月10日下午2時28分許│352元│104年度偵│油麥菜(裸賣)│││││字第15250│台灣青花菜│││││號卷第44頁│台灣青花菜│││││編號6簽單│FP火鍋豆腐││││││珍珍鱈魚香絲││││││冷藏肉-雞里肌肉(大成)││││││ 家樂氏 東尼甜玉米片││││││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2頁)│├──┼─────────────┼──────┼─────┼────────────────┤│7│103年3月11日中午12時29分許│331元│104年度偵│ 阿華田 │││││字第15250│FP洗選生鮮雞蛋(L)│││││號卷第45頁│杏鮑菇│││││編號7簽單│台灣紅蘿蔔││││││台灣青花菜││││││台灣青花菜││││││台灣花椰菜││││││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2頁)│├──┼─────────────┼──────┼─────┼────────────────┤│8│103年3月15日上午11時17分許│50元│104年度偵│台灣金鑽鳳梨│││││字第15250│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號卷第45頁│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3頁)│││││編號8簽單││├──┼─────────────┼──────┼─────┼────────────────┤│9│103年3月15日上午11時17分許│392元│104年度偵│冷藏豬絞肉(快樂豬)│││││字第15250│冷藏豬絞肉-黑豬肉( 思牧 )│││││號卷第45頁│義美鈣實在牛奶-全脂│││││編號9簽單│奇美冷凍芋泥包子││││││FP洗選生鮮雞蛋(L)││││││FP漢堡包││││││FP漢堡包││││││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3頁)│├──┼─────────────┼──────┼─────┼────────────────┤│10│103年3月18日晚間7時48分許│380元│104年度偵│義美鈣實在牛奶-全脂│││││字第15250│台灣玉米條│││││號卷第45頁│山藥│││││編號10簽單│台灣南瓜││││││3M白色通氣膠帶半吋兩入補充包2捲││││││奇美熟水餃-鮮肉口味││││││LOTTE巧克力派││││││FP洗選生鮮雞蛋(L)││││││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3頁)│├──┼─────────────┼──────┼─────┼────────────────┤│11│103年3月22日上午11時3分許│499元│104年度偵│鮭魚切片│││││字第15250│日正豐之穀- 大薏仁 │││││號卷第45頁│FP綠豆│││││編號11簽單│台灣白蘿蔔││││││鮭魚切片││││││家庭號超長起酥蛋糕││││││FP洗選生鮮雞蛋(L)││││││澳洲特級燕麥片││││││金品千層香酥薄餅││││││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4頁)│├──┼─────────────┼──────┼─────┼────────────────┤│12│103年3月24日晚間6時22分許│301元│104年度偵│義美鈣實在牛奶-全脂│││││字第15250│龍骨(思牧)│││││號卷第45頁│屏東車城黃皮洋蔥│││││編號12簽單│FP紅豆││││││FP白吐司││││││FP漢堡包││││││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4頁)│├──┼─────────────┼──────┼─────┼────────────────┤│13│103年3月27日晚間7時35分許│271元│104年度偵│台灣高麗菜│││││字第15250│FP洗選生鮮雞蛋(L)│││││號卷第46頁│台灣青花菜│││││編號13簽單│台灣牌烏殼錄筍││││││FP漢堡包││││││台灣牌烏殼錄筍││││││義美鈣實在牛奶-全脂││││││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5頁)│├──┼─────────────┼──────┼─────┼────────────────┤│14│103年4月3日晚間7時23分許│-88元│104年度偵│NAKAY補蚊高手安全三層網電蚊拍│││││字第15250│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號卷第46頁│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6頁)│││││編號14簽單││├──┼─────────────┼──────┼─────┼────────────────┤│15│103年4月3日晚間7時56分許│501元│104年度偵│YUUKATSU充電式三層強力電蚊│││││字第15250│義美鈣實在牛奶-全脂│││││號卷第46頁│FP白吐司│││││編號15簽單│MissKate原味葡萄餅││││││味王小王子麵15gx20入/包││││││透抽││││││現撈大文蛤││││││FP洗選生鮮雞蛋(L)││││││金針菇││││││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5頁)│├──┼─────────────┼──────┼─────┼────────────────┤│16│103年4月6日晚間7時0分許│317元│104年度偵│旺旺仙貝經濟包│││││字第15250│台灣高麗菜│││││號卷第46頁│FP洗選生鮮雞蛋(L)│││││編號16簽單│台糖二號砂白││││││味王小王子麵││││││雀巢蜂蜜脆片││││││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6頁)│├──┼─────────────┼──────┼─────┼────────────────┤│17│103年4月7日晚間7時35分許│459元│104年度偵│雀巢蜂蜜脆片│││││字第15250│雀巢蜂蜜脆片│││││號卷第46頁│冷藏肉-雞清胸肉(大成)│││││編號17簽單│冷藏肉-雞清胸肉(大成)││││││阿奇儂冰淇淋-芒果││││││奇美熟水餃-鮮肉口味││││││以上有大潤發消費購物清單(104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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