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39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刑事廳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101年度重國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