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79號上訴人 杜厚運 被上訴人 林育鋒 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6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