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薏綾 (原名 方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預納新臺幣壹仟元到院,並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附表:
㈠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父母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㈡聲請人之財產目錄,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於95年1月1日起迄今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
(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房租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僅提出尚未提出之部分即可)。
㈤聲請人倘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父母,請列表說明自95年1月1
日起迄今每月扶養子女、父母之必要費用明細,並提出相關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另上開依法應受扶養之人,倘尚有其他依法應分擔該扶養之義務人,請一併陳報其等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㈥列表說明聲請人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包括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㈦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由雇主所出具聲請人之在職(包括起迄
日、職稱)及薪資證明(含本俸、佣金、獎金、加班費、津貼等)文件,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㈧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
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㈨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㈩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二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95至10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僅提出尚未提出之部分即可)。
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其他扶養義務人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資料。
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何
時毀諾?請具體說明有無「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應清償金額」之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
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提出債務總額為1,761,371元之確切證明文件。
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
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