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賭單四張、傳真機一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簽賭賭資更正為每支新台幣80元外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