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瑞財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瑞財為 林鑫源 (於準備程序中認罪,經本院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所開設於臺南市○○區○○路○○○號「新有莉咖啡坊」之櫃臺人員,其2人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0年1月某日起,在上開店內媒介 陳氏 嬌蘚與不特定之男客從事猥褻之性交易,其方式為:俗稱「半套」之猥褻行為,由陳氏嬌蘚為客人為猥褻之性服務,即替客人撫摸陰莖至射精為止,代價每次1,300元,店家每次抽取500元以牟利,餘歸陳氏嬌蘚所有。嗣於100年3月14日19時30分許,經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搜索,當場查獲陳氏嬌蘚剛為男客 郭文彬 為猥褻之性服務畢,欲將擦拭郭文彬精液之衛生紙團丟棄,而查知上情。並扣得現金8,
100元、衛生紙(使用過)1團、潤滑液3瓶、嬰兒油1瓶、遙控器2只等物,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瑞財業於民國100年7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振謙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