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叁公克及殘留微量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偉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08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
0.3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白色結晶1小包(毛重0.3公克),經初步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單在卷可稽,又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