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00號原告 林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家昌 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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