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虎交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虎交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吉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00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蔡吉評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欄第二行之「飲用酒類」,補充為「台灣啤酒玻璃瓶600毫升共3瓶」;證據欄增列「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汽車車籍資料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本院考量刑度及定刑之因素與理由:邇來社會上酒駕傷亡事件頻傳,立法者順應民情不斷提高酒駕刑度,所著重者是在於飲酒後駕車行徑之痛惡,司法機關自當予以回應,對酒駕之人不宜寬待,否則無異縱容酒駕之危險行為一再發生。本案被告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93毫克(mg/l),酒精濃度非低,且被告駕駛車輛為其職業,此有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附卷可稽,當知悉酒後駕車,將導致其駕駛人身體各部位之相互協調性降低,或持續保持高度注意力產生障礙,駕駛過程中極易產生危險而肇禍,被告酒後駕車之行徑,無異開啟所有用路人之高度風險,被告必須為自己所作所為付出一定代價,才能深切知悉酒駕之危害並心生警惕。幸虧被告即時經警攔查,未造成其餘用路人傷亡,佐以被告未曾有酒後駕車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被告非多次酒駕之徒,復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其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自用小客車,行經路段為一般鄉鎮道路,此有GOOGLE街景圖1份存卷可考,接近深夜車流量較少,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已離婚,職業司機,月薪新臺幣(下同)16,000元,要養小孩,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職業欄】、【教育程度欄】、【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律(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00號被告蔡吉評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吉評於民國108年1月28日2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明知服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極易影響交通安全,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時48分許,行經雲林縣○○鎮○○里○○0○0號前時為警攔檢稽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3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吉評坦承不諱,並有被告之呼氣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檢察官沈郁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佳陞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