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呂瑞彩 即 林坤之 繼承人
林秀云 即 林曉萍 即林坤之繼承人 林明德 即林坤之繼承人 林明富 即林坤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2,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