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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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9622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義郎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經修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應併合處罰,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林義郎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義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加重竊盜│有期徒刑│101年12月29日│苗栗地檢│中高│103年│103年3月│中高│103年│103年3月││││8月││102年度│分院│度上易│27日│分院│度上易│27日││││││偵字第││字第│││字第│││││││1787號││106號│││106號││├─┼─────┼────┼───────┼────┼──┼───┼────┼──┼───┼────┤│2│加重竊盜│有期徒刑│103年1月23日│臺中地檢│臺中│103年│103年5月│臺中│103年│103年6月││││1年││103年度│地院│度易字│13日│地院│度易字│9日││││││偵字第││第922│││第922│││││││4437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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