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甲○○被告碩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尚昆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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