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甲○○壬○○丁○○辛○○戊○○丙○○庚○○乙○○右九人之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 律師
陳麗玢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惠芬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