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敦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3年度偵字第210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參顆(驗餘淨重共零點 伍肆伍柒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敦仁於民國93年9月18日凌晨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DJPUB,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為警於93年9月27日凌晨3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與敦化北路口查獲,並扣得MDMA共3顆,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8月19日以93年度偵字第210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物3顆,經鑑驗結果,係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共0.5457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