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債權人 湯劉桃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 湯立平 之第四順位繼承人 湯金言 之除戶戶籍謄本, 楊坤海楊吳冬妹 為拋棄繼承之証明。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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