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2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年度毒偵字第2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袋重0.6公克、驗餘淨重0.14公克,聲請書及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均誤載為0.591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月7日草療鑑字第0990100019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且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包(含袋重合計0.6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1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有上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及99年度毒保字第120023171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可佐,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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