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51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廖淑琴

被告 蔡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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