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彩梅 右原告與被告私立中國文化大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