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 洪白梅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江永全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有股票及保單(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之股票及保單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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