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周彩雲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張釗銘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冠宇林瑞峰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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