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徐翊真 被告 俞冠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姚怡菁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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