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莊盛旭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五四四七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八十六萬二千五百四十六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一千四百八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萬一千四百四十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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