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號被訴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詳如後附之附件。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違反電信法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甲○○、乙○○就告訴人 錢捷飛 、丙○○及 余榮宗 提起告訴部分為無罪,其餘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