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衛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17號

聲請人A01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卻未預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以109年度家補字第45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送達,然聲請人迄今未為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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