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17號
聲請人A01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卻未預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以109年度家補字第45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送達,然聲請人迄今未為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