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4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九、四二九八、五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