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正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級俸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十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級俸事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作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一號判決,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內書為「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公審決字第○○二六號再訴願決定」,其中「再訴願決定」應更正為「再復審決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