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四三號
再審原告 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沈克勤 再審被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文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三八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三八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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