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802號債權人 方惠賢 債權人 高心玲 債權人 姚貴女 債權人 林彭玉蘭 債權人 黃碧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李勝宏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㈡債務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之組織形態為何?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㈢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㈣請分別列示各債權人所持有之支票金額及票號等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