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77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史雙全 律師(99年度訴緝字第77號部分)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涉案程度非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妨害自由等案件,前因認被告所涉殺人未遂部分為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於民國99年6月11日將被告裁定羈押在案。
三、上開案件經審理結果,雖認被告仍有犯罪之嫌,且前確有逃亡之事實,然應可以具保替代羈押,所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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