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俊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罰金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罪、成年人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同犯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對少年犯私行拘禁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對少年犯傷害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轉讓偽藥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6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聲請書誤載為『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數罪併罰案件,如宣告刑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除經受刑人本人(不包括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此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不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21至2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6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5、21至28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4、6至20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於103年6月4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對受刑人所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性自主│恐嚇│││(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恐嚇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下旬間某日│100年12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實││、102年度侵訴字第13│、102年度侵訴字第13││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5月21日│102年05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決││、102年度侵訴字第13│、102年度侵訴字第13││││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08月05日│102年11月26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10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年2月│└────────┴──────────┴──────────┘┌────────┬──────────┬──────────┐│編號│3│4│├────────┼──────────┼──────────┤│罪名│傷害│傷害│││(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03日│101年0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2年度偵字第10252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實││、102年度侵訴字第13│││審││號│││├──────┼──────────┼──────────┤││判決日期│102年05月21日│102年08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決││、102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6日│102年09月09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10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年2月│└────────┴──────────┴──────────┘┌────────┬──────────┬──────────┐│編號│5│6│├────────┼──────────┼──────────┤│罪名│妨害自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成年人對少年犯恐嚇│條例│││危害安全罪)│(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犯罪日期│101年02月13日│100年12月份│││││├────────┼──────────┼──────────┤│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1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7│8│├────────┼──────────┼──────────┤│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條例│││(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犯罪日期│100年12月份│100年12月份│├────────┼──────────┼──────────┤│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編號│9│10│├────────┼──────────┼──────────┤│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條例│││(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犯罪日期│100年12月中旬│101年01月底│├────────┼──────────┼──────────┤│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編號│11│12│├────────┼──────────┼──────────┤│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條例│││(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犯罪日期│101年02月07日│101年02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編號│13│14│├────────┼──────────┼──────────┤│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條例│││(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犯罪日期│101年01月31日│101年0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編號│15│16│├────────┼──────────┼──────────┤│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妨害自由│││條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對│││(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少年犯私行拘禁罪)│││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犯罪日期│101年01月31日│100年11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編號│17│18│├────────┼──────────┼──────────┤│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少年犯傷害罪)│讓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底某日│100年11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編號│19│2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讓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底某日│101年01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編號│21│2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轉讓偽藥罪)│(轉讓偽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01月21日前某日│100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編號21至28經本院102│編號21至28,曾經本院│││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判│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年6月│刑1年6月│└────────┴──────────┴──────────┘┌────────┬──────────┬──────────┐│編號│23│24│├────────┼──────────┼──────────┤│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轉讓偽藥罪)│(轉讓偽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間某日│101年02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編號21至28曾經本院│編號21至28曾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刑1年6月│└────────┴──────────┴──────────┘┌────────┬──────────┬──────────┐│編號│25│2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轉讓偽藥罪)│(轉讓偽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04月間某日│101年02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編號21至28經本院102│編號21至28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判│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年6月│└────────┴──────────┴──────────┘┌────────┬──────────┬──────────┐│編號│27│28│├────────┼──────────┼──────────┤│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轉讓偽藥罪)│(轉讓偽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間某日│100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1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103年度台上字第14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7日│103年05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編號21至28經本院102│編號21至28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判│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