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8年度連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8年連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連訴字第三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丁○○被告戊○○
己○○庚○○辛○○壬○○癸○○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
丑○○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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