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並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聲請保全處分,漏未提出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裁定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定期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年8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至於保全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