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德芳選任辯護人李靜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德芳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張德芳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自民國105年11月30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11月30日105年執丑字第1264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且本案被告涉案部分業已於105年11月25日審結,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應自105年11月30日起將被告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