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35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德芳 選任辯護人 李靜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撤銷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案被告張德芳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自民國105年11月30日起執行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執行期滿日為106年5月29日),業經本院裁定自同日起撤銷羈押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11月30日105年執丑字第1264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附卷可考,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