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88號原告 林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寶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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