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43號原告 陳林鐶 法定代理人 陳柏任 被告 陳柏壽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8,624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19.4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600元=4,729,824)+同段22建號建物課稅現值553,800元=5,283,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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