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58號原告 阮語豔 原告 阮顏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英文許宗力蔡清祥勞動部勞力發展署江鍚麟游欣樺張宏謀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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