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99號聲請人甲○○
巷2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87號、94年度催字第1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3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黃板明 │龜山鄉農會│94年11月5日│46,310元│FA一二三九九四│││1│││││一││├─┼─────────┼─────────┼───────────┼────────┼────────┼──┤│00│ 呂學義 │八德市農會│94年10月31日│3,000元│FA三一五三七九│││2│││││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