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513號債權人 孫榮吉 債務人 孫玉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玉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自民國93年11月15日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未經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孫玉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